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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

发布时间:

2022-09-26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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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电气设备防护
4.2.1 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置,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4.2.2 电气设备设置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否则应做好防护处置。
  5 接地与防雷
  5.1一般规定
  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5.1.1略)
5.1.2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图5.1.2略)。
5.1.3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5.1.4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PE零线应单独敷设。重复接地线必须与PE线相连接,严禁与N线相连接。
5.1.5 使用一次侧由50V以上电压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V及以下电压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二次侧不得接地,并应将二次线路用绝缘管保护或者采用橡皮护套软线。
当采用普通隔离变压器时,其二次侧一端应接地,且变压器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一次回路保护零线相连接。
以上变压器尚应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5.1.6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5.1.7 接地装置的设置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变化的影响,并应符合表5.1.7的规定,接地电阻值在四季中均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要求。但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只考虑在雷雨季节中土壤干燥状态的影响。
表5.1.7 接地装置的季节系数ψ值



5.2.1  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1、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3、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
  4、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6、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5.2.2 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5.2.3 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不作保护接零:
  1、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电压380v及其以下的电气装置金属外壳(当维修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接地金属物件时除外);
  2、安装在配电柜,控制柜金属框架和配电箱的金属箱体上,且与其可靠电气连接的电气测量仪表、电流互感器、电器外壳。
  5.3  接地与接地电阻
  5.3.1 单台容量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的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工作接地电阻可提高到30Ω。
5.3.2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3.3 在TN系统中,严禁将单独敷设的工作零线再做重复接地。
5.3.4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
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材。
 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体,但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
     5.3.5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5.3.6移动式发电机系统接地应符合电力变压器系统接地的要求。下列情况可不另做保护接零:
  1、移动式发电机和用电设备固定在同一金属支架上,且不供给其他设备用电时;
  2、不超过2台的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机供电,供、用电设备间距不超过50m,且供、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时。
     5.3.7 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对集聚在机械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措施。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高土壤电阻率地区不应大于1000Ω。
  5.4  防雷
  5.4.1  在土壤电阻率低于200Ω•m区域的电杆可不另设防雷接地装置。但在配电室的架空进线或出线处应将绝缘子铁脚与配电室的接地装置相连接。
  5.4.2  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以及钢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属结构,当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表5.4.2规定安装防雷装置。表5.4.2中地区年均雷暴日(d)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当最高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的保护范围能覆盖其他设备,且又最后退出现场,则其它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
确定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采用本规范附录B的滚球法。
表5.4.2 施工现场内机械设备及高架设施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5.4.4  机械设备或设施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或设施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
  5.4.5  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2m。塔式起重机可不另设避雷针(接闪器)。
   5.4.6  安装避雷针(接闪器)的机械设备,所用固定的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路线,宜采用钢管敷设。钢管与该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做电气连接。
5.4.7 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0Ω。
5.4.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6 配电室及自备电源
  1  配电室
  6.1.1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无灰尘、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方。
  6.1.2  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
  6.1.3  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进入的措施。
  6.1.4  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电柜正面的操作能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2m;
  2、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不止不小于0.8m;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地方,则此点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3、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1m;
  4、配电室的顶棚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3m;
  5、配电室内设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边缘距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离;
  6、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行道的高度不小于1.9m;
  7、配电室的围栏上端与其正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0.075m;
  8、配电装置的上端距顶棚不小于0.5m;
  9、配电室内的母线均涂刷有色油漆,以标志相序;以柜正面方向为基准,其涂色符合表6.1.4规定;
10、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表6.1.4  母线涂色



11、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12、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6.1.5 配电柜应装设电度表,并应装设电流、电压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
6.1.6  配电柜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分断点。
6.1.7  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
  6.1.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喝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6.1.9  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6.2  230/400V的自备发电机组
  6.2.1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可分开设置,在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要求的情况下可合并设置。
  6.2.2  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严禁存放贮油桶。
  6.2.3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6.2.4  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制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TN-S接零保护系统,其工作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要求。
  6.2.5  发电机控制屏宜装设下列仪表:
  1、交流电压表;
  2、交流电流表;
  3、有功功率表;
  4、电度表;
  5、功率因数表;
  6、频率表;
  7、直流电流表。
  6.2.6  发电机供电系统应设置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2.7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7 配电线路
  7.1  架空线路
  7.1.1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7.1.2  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7.1.3  架空线导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导线中的计算负荷电流不大于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
  2、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其额定电压的5%;
  3、三相四线制线路的N线和PE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4、按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0mm2;绝缘铝线截面不小16mm2。
  5、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内,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6mm2。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25 mm2
  7.1.4  架空线在一个档距内,每层导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条数的50%,且一条导线应只有一个接头,
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架空线不得有接头。
  7.1.5  架空线路相序排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动力、照明线在同一横担上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N、L2、L3、PE;
  2、动力、照明线在二层横担上分别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上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L2、L3;下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L2、L3)、N、PE。
  7.1.6  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得大于35m。
7.1.7  架空线路的线间距不得小于0.3m,靠近电杆的两导线的间距不得小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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