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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9-26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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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苏州市“姑苏杯”(房建、装饰、安装等类)优质工程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优质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根据《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苏建质〔2008〕66号)、《关于调整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组织实施专题工作会议纪要》(〔2021〕5号)精神,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房建、装饰、安装等类)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工程范围
  1.申报2022年苏州市“姑苏杯”(房建等类)优质工程奖的工程为2021年9月30日之前竣工验收并已投入使用的工程(竣工日期以竣工备案表中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
  2.申报2022年苏州市“姑苏杯”(装饰、安装等类)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竣工验收并已投入使用的工程;
  3.2022年苏州市“姑苏杯”(房建、装饰、安装等类)优质工程奖申报规模标准详见附件1。
  二、申报方式
  2022年苏州市“姑苏杯”(房建、装饰、安装等类)优质工程奖通过“苏州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审系统”)实行“不见面”申报和审核。评审系统入口: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其他事项-城乡建设-更多-优质工程评审。登陆账号和密码同“苏州市建筑业企业综合管理系统”。
  三、申报截止日期
  2022年5月25日。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发动。各市区住建部门及行业协会通知和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充分告知“不见面”申报有关规定和要求。
  2.申报。5月25日前,企业登录评审系统输入项目信息,导出申报表进行盖章确认,上传附件资料(资料上传要求见附件2)并点击申报,逾期评审系统申报功能将关闭。
  3.初审。5月31日前,项目属地住建部门通过评审系统进行初审(苏州市质安站监督项目由苏州市质安站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上传《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输入初审推荐意见:A等次(初审推荐申报市、省优质工程奖,不超过推荐项目总数40%)、B等次(初审推荐申报市优质工程奖),并对A等次项目进行排序,导出推荐项目汇总表,盖局章报苏州市住建局。
  4.复审。6月10日前,根据职责分工,在评审系统中对项目进行复审,并填写复审意见。
  5.审核。6月15日前,由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在评审系统中对复审通过项目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注:以上程序均在评审系统内完成,可根据各项目实际尽量提前完成)
  6.资料审查总结会议。6月中下旬,由苏州市住建局组织召开资料审查总结会议,根据资料审查结果确定进入现场检查的项目名单。
  7.现场检查。苏州市住建局统一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料审核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在评审系统中上传检查结果扫描件,并根据资料和现场情况输入复审推荐意见:A等次、B等次、C等次(不推荐),并对A等次项目进行排序。
  8.确认拟获奖工程项目。苏州市住建局组织召开评审会,会后将评审结果输入评审系统。
  9.公示。拟获奖工程名单在苏州市住建局网站公示三个工作日。
  10.公告。根据公示后意见核准获奖工程名单,进行发文表彰,在苏州市住建局网站公告。
  五、其他事项
  1.严格初审推荐。请各地住建部门对申报项目信息和附件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及时在评审系统中输入修改意见,企业可根据属地住建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经属地住建部门初审通过后,申报项目信息和附件材料原则上不允许更改和补报。
  2.全过程创优。根据《关于开展优质工程目标创建管理的通知》(苏建函质〔2013〕133号)规定,申报2022年苏州市“姑苏杯”(房建、装饰、安装等类)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应是开工时向工程质监机构明确优质工程创建目标,实施“全过程创优”的项目,全过程创优目标在企业申报表和各地住建部门推荐项目汇总表中注明。
  3.逐级遴选申报。参评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应在获得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的基础上由苏州市住建局推荐。未获得“姑苏杯”优质工程奖,直接申报更高级别奖项的,相应的信用奖励得分不予认可。企业获得的苏州市“姑苏杯”及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奖信用奖励得分将通过“苏州市优质工程评审系统”直接推送。
  六、联系方式
  1.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柳文斌、马俊杰;联系电话:65211507、65230932;
  2.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王凯德、潘洋;联系电话:65232903、65129749;
  3.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信息中心(技术支持)联系电话:65352231、69820993;评审系统答疑qq群1033768011;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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