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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5)
发布时间:
2011-05-07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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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 脚手板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手架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mm;
(2) 采用对接或搭接时均应符合本规范第6.2.3条的规定;脚手板探头应用直径3.2mm镀锌钢丝固定在支承杆件上;
(3) 在拐角、斜道平台口处的脚手板,应与横向水平杆可靠连接,防止滑支;
(4) 自顶层作业层的脚手板下计,宜每隔12m满铺一层脚手板。
7.3.13 模板支架搭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8节构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7.4 拆除
7.4.1 拆除脚手架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
(2) 应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顺序和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进行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4) 应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7.4.2 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3) 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4) 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按本规范第6.4.32条第4款、第6.6.3条第1、2款的规定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7.4.3 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2) 运至地面的构配件应按本规范第8.1.2~8.1.5条的规定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按品种、规格随时码堆存放。
8 检查与验收
8.1 构配件检查与验收
8.1.1 新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2) 应有质量检验报告,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的有关规定,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1.1条的规定;
(3) 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4) 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应分别符合本规范表8.1.5的规定;
(5) 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
8.1.2 旧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锈蚀深度应符合本规范表8.1.5序号3的规定。锈蚀检查应每年一次。检查时,应在锈蚀严重的钢管中抽取三根,在每根锈蚀严重的部位横向截断取样检查,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
(2) 钢管弯曲变形应符合本规范表8.1.5序号4的规定。
8.1.3 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当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抽样检测;
(2)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3) 新、旧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8.1.4 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冲压钢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脚手板应有产品质量
2) 尺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8.1.5序号5的规定,且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
3) 新、旧脚手板均应涂防锈漆。
(2) 木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脚手板的宽度不宜小于200mm,厚度不应小于50mm;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腐朽的脚手板不得使用;
2) 竹笆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的材料应符合规范第3.3.4条的规定。
8.1.5 构配件的偏差应符合表8.1.5的规定。
表8.1.5 构配件的允许偏差
8.2 脚手架检查与验收
8.2.1 脚手架及其地基基础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与验收:
(1) 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
(2) 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3) 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
(4) 达到设计高度后;
(5) 遇有六级大风与大雨后;寒冷地区开冻后;
(6) 停用超过一个月。
8.2.2 进行脚手架检查、验收时应根据下列技术文件:
(1) 本规范第8.2.3~8.2.5条的规定;
(2) 施工组织设计及变更文件;
(3) 技术交底文件。
8.2.3 脚手架使用中,应定期检查下列项目:
(1) 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
(2) 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
(3) 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4) 高度在24m以上的脚手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本规范表8.2.4项次1、2的规定;
(5) 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6) 是否超载。
8.2.4 脚手架搭设的技术要求、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2.4的规定。
表8.2.4 脚手架搭设的技术要求、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
8.2.5 安装后的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应采用扭力板手检查,抽样方法应按随机分布原则进行。抽样检查数目与质量判定标准,应按表8.2.5的规定确定。不合格的必须重新拧紧,直至合格为止。
表8.2.5 扣件拧紧抽样检查数目及质量判定标准
9 安全管理
9.0.1 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9.0.2 搭设脚手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9.0.3 脚手架的构配件质量与搭设质量,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9.0.4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9.0.5 当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雨、雪后上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并应扫除积雪。
9.0.6 脚手架的安全检查与维护,应按本规范第8.2.2~8.2.5条的规定进行。安全网应按有关规定搭设或拆除。
9.0.7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 连墙件。
9.0.8 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9.0.9 临街搭设脚手架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
9.0.10 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守。
9.0.11 工地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及脚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有关规定执行。
9.0.12 搭拆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附录A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每米立杆承受的结构自重、常用构配件与材料自重、挡风系数
表A-1 φ48×3.5钢管脚手架每米立杆承受的结构自重标准值gk(kN/m)
注:1.双排脚手架每米立杆承受的结构自重标准值是指内、外立杆的平均值;单排脚手架每米立杆承受的结构自重标准值系按双排脚手架外立杆等值采用;
2.当采用φ51×3钢管时,每米立杆承受结构自重标准值可按表中数值乘以0.96采用
表A-3 敞开式单、双排扣件式钢管(φ48×3.5mm)脚手架的挡风系数φ值
注:当采用φ51×3钢管时,表中系数乘以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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