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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人工工资指导价价差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9-26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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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施工、中介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
我省自2013年3月1日起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由政策性调整改为实行动态管理后,分别于2015年3月(苏建函价〔2015〕133号文)和2016年12月(苏建价函〔2016〕34号文)又明确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属于政策性调整因素。我市据此出台了相关文件和解释,其中《苏州工程造价信息》2016年第6期发布的计价解释(四)第2条:“我省自2013年3月1日起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由政策性调整改为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发布一次指导价,而材料指导价格由各市每月发布。鉴于人工价格的特殊性,且我省人工价格还未完全放开,省厅发布的人工指导价格调整,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应承担此项风险。我市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此不一致的,均按此执行。”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大家对人工工资指导价如何调整理解不一,出现了很多分歧。
针对以上情况,现根据我市以往发布的系列文件和解释,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价差调整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合同已约定人工工资指导价价差调整办法的,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调整价差。
二、合同约定人工工资指导价价差可以调整,但未明确承包人是否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幅度的,均按人工工资指导价的绝对值差额调整。
三、合同未约定人工工资指导价价差调整办法的,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或矛盾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结算。
四、对于计取风险费用的建设工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与风险费用比较时,将由人工工资指导价价差引起的人工费及企业管理费、利润的差额与主要材料的价差合并计算。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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