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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12)

发布时间:

2011-05-07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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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表中的乳化沥青用量按乳化沥青的蒸发残留物含量60%计算,如沥青含量不同应予以折算;
      2 在高寒地区及干旱风沙大的地区,可超出高限5%~10%;
         3  ● 代表沥青, ▲ 代表乳化沥青;
         4  Sn 代表级配集料规格。
9.3.4 在清扫干净的碎石或砾石路面上铺筑沥青表面处治面层时,应喷洒透层油。在旧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块石路面上铺筑沥青表面处治面层时,可在第一层沥青用量中增加10%~20%,不再另洒透层油或粘层油。
9.3.5 施工沥青表面处治面层,宜采用沥青洒布车及集料撒布机联合作业。喷洒沥青,应保持稳定速度和喷洒量,洒布宽度应均匀。
9.3.6 沥青表面处治施工各工序应紧密衔接,撒布各层沥青后均应立即用集料撒布机撒布相应的集料。每个作业段长度应根据施工能力确定,并在当天完成。人工撒布集料时,应等距离划分段落备料。
9.3.7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的沥青撒布温度应根据气温及沥青标号选择,石油沥青宜为130℃~170℃,乳化沥青乳液温度不宜超过60℃。洒布车喷洒沥青纵向搭接宽度宜为10~15cm,撒布各层沥青的搭接缝应错开。
9.3.8  碾压应符合本规范第7.7.2条的有关规定。嵌缝料应采用轻、中型压路机边碾压、边扫墁,及时追补集料,集料表面不得撒落沥青。
9.3.9 沥青表面处治应在碾压结束后开放交通,初期管理与养护应符合本规范第9.2节的有关规定。
9.3.10 沥青表面处治施工后,初期养护用料宜为S12(5~10mm)碎石或S14(3~5mm)石屑、粗砂或小砾石,用量宜为2~3m3/1000m2。
9.4 检验标准
9.4.1 沥青贯入式面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沥青、乳化沥青、集料、嵌缝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次1次。
  检验方法: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复检报告。
2  弯沉值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按设计规定。
检验方法:每车道、每20m,测1点。
3 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差为+15~-5 mm 。
  检查数量:每1000m21组(1点)。
  检验方法:钻孔或刨坑,用钢尺量。
一般项目
  4 表面应平整、坚实、石料嵌锁稳定、无明显高低差;嵌缝料、沥青应撒布均匀,无花白、积油,漏浇、浮料等现象,且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 沥青贯入式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1的规定。
表9.4.1 沥青贯入式面层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纵断高程(mm)

±20

20m

1

用水准仪测量

中线偏位(mm)

≤20

100m

1

用经纬仪测量

平整度(mm)

≤7

20m

路宽(m)

<9

1

用3m直尺、塞尺连续两尺取较大值

9~15

2

>15

3

宽度(mm)

不小于设计值

40m

1

用钢尺量

横坡

±0.3%且不反坡

20m

路宽(m)

<9

2

用水准仪测量

9~15

4

>15

6

井框与路面高差(mm)

≤5

每座

1

十字法,用直尺、塞尺量最大值

9.4.2 沥青表面处治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沥青、乳化沥青的品种、指标、规格应符合设计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
检验方法:查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检验报告。
一般项目
  2 集料应压实平整,沥青应洒布均匀、无露白,嵌缝料应撒铺、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3 沥青表面处治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2的规定。

9.4.2 沥青表面处治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纵断高程(mm)

±20

20m

1

用水准仪测量

中线偏位(mm)

≤20

100m

1

用经纬仪测量

平整度(mm)

≤7

20m

路宽(m)

<9

1

用3m直尺和塞尺连续量两尺,取较
大值

9~15

2

>15

3

宽度(mm)

不小于设计规定

40m

1

用钢尺量

横坡

±0.3%且不反坡

200m

1

用水准仪测量

厚度(mm)

+10
-5

1000m2

1

钻孔,用钢尺量

弯沉值

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要求时

弯沉仪测定时

沥青总用量(kg/m2)

±0.5%

每工作日、每层

1

注:沥青总用量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T 0982方法,每工作日每洒布沥青检查一次本单位面积的总沥青用量。
10 水泥混凝土面层
10.1 原材料
10.1.1 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交通以上等级道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采用42.5级以上的道路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中轻交通等级的道路可采用矿渣水泥,其强度等级宜不低于32.5级。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含化学成分、物理指标),并经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2 不同等级、厂牌、品种、出厂日期的水泥不得混存、混用。出厂期超过三个月或受潮的水泥,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 用于不同交通等级道路面层水泥的弯拉强度、抗压强度最小值应符合表10.1.1-1的规定。
10.1.1-1 道路面层水泥的弯拉强度、抗压强度最小值


道路等级

特重交通

重交通

中、轻交通

龄期(d)

3

28

3

28

3

28

抗压强度(MPa)

25.5

57.5

22.0

52.5

16.0

42.5

弯拉强度(MPa)

4.5

7.5

4.0

7.0

3.5

6.5

  4 水泥的化学成分、物理指标应符合表10.1.1-2的规定。
10.1.1-2 各交通等级路面用水泥的化学成分和物理指标


交通等级
水泥性能

特重、重交通

中、轻交通

铝酸三钙

不宜>7.0%

不宜>9.0%

铁铝酸三钙

不宜<15.0%

不宜<12.0%

游离氧化钙

不得>1.0%

不得>1.5%

氧化镁

不得>5.0%

不得>6.0%

三氧化硫

不得>3.5%

不得>4.0%

碱含量

Na20﹢0.658K20≤0.6%

怀疑有碱活性集料时,≤0.6%;无碱活性集料时,≤1.0%

混合材种类

不得掺窑灰、煤矸石、火山灰和粘土,有抗盐冻要求时不得掺石灰、石粉

出磨时安定性

雷氏夹或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标准稠度需水量

不宜>28%

不宜>30%

烧失量

不得>3.0%

不得>5.0%

比表面积

宜在300~450m2/kg

细度(80μm)

筛余量≤10%

初凝时间

≥1.5h

终凝时间

≤10h

28d干缩率*

不得>0.09%

不得>0.10%

耐磨性*

≤3.6Kg/m2

注:*示28d干缩率和耐磨性试验方法采用现行国家标准《道路硅酸盐水泥》GB 13693。
10.1.2 粗集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粗集料应采用质地坚硬、耐久、洁净的碎石、砾石、破碎砾石,并应符合表10.1.2-1的规定。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有抗(盐)冻要求的次干路、支路混凝土路面使用的粗集料级别应不低于Ⅰ级。 Ⅰ级集料吸水率不应大于1.0%,Ⅱ级集料吸水率不应大于2.0%。
10.1.2-1   粗集料技术指标


项  目

技  术  要   求

Ⅰ级

Ⅱ级

碎石压碎指标(%)

<10

<15

砾石压碎指标(%)

<12

<14

坚固性(按质量损失计%)

<5

<8

针片状颗粒含量(按质量计%)

<5

<15

含泥量(按质量计%)

<0.5

<1.0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0

<0.2

有机物含量(比色法)

合格

合格

硫化物及硫酸盐(按S03质量计%)

<0.5

<1.0

空隙率

<47%

碱集料反应

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无裂缝、酥缝、胶体外溢等现象,在规定试验龄期的膨胀率小于0.10%

抗压强度(MPa)

火成岩≥100,变质岩≥80,水成岩≥60

2 粗集料宜采用人工级配。其级配范围宜符合表10.1.2-2的规定
10.1.2-2  人工合成级配范围


粒径

级配

方      筛     孔     尺     寸(mm)

2.36

4.75

9.50

16.0

19.0

26.5

31.5

37.5

累 计 筛 余(以 质 量 计)( %)

4.75~16

95~100

85~100

40~60

0~10

 

 

 

 

4.75~19

95~100

85~95

60~75

30~45

0~5

0

 

 

4.75~26.5

95~100

90~100

70~90

50~70

25~40

0~5

0

 

4.75~31.5

95~100

90~100

75~90

60~75

40~60

20~35

0~5

0

3  粗集料的最大公称粒径,碎砾石不得大于26.5mm,碎石不得大于31.5mm,砾石不宜大于19.0mm;钢纤维混凝土粗集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19.0mm。
10.1.3 细集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质地坚硬、细度模数在2.5以上、符合级配规定的洁净粗砂、中砂。
  2 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1.3的规定。
10.1.3 砂的技术指标


项    目

技    术    要    求




筛孔尺寸(mm)

粒    径

0.15

0.30

0.60

1.18

2.36

4.75

累计筛余量
(%)

粗砂
中砂
细砂

90~100
90~100
90~100

80~95
70~92
55~85

71~85
41~70
16~40

35~65
10~50
10~25

5~35
0~25
0~15

0~10
0~10
0~10

泥土杂物含量(冲洗法)(%)

一级

二级

三级

<1

<2

<3

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
(折算为S03)(%)

<0.5

氯化物(氯离子质量计)

≤0.01

≤0.02

≤0.06

有机物含量(比色法)

颜色不应深于标准溶液的颜色

其他杂物

不得混有石灰、煤渣、草根等其他杂物

3 使用机制砂时,除应满足表10.1.3的规定外,还应检验砂磨光值,其值宜大于35,不宜使用抗磨性较差的水成岩类机制砂。
  4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宜采用一级砂和二级砂。
  5 海砂不得直接用于混凝土面层。淡化海砂不得用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可用于支路。
10.1.4 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宜使用饮用水及不含油类等杂质的清洁中性水,PH值为6~8。
10.1.5 外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加剂宜使用无氯盐类的防冻剂、引气剂、减水剂等。
  2 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的有关规定,并应有合格证。
  3 使用外加剂应经掺配试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有关规定。
10.1.6 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品种、规格、成份,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应具有生产厂的牌号、炉号,检验报告和合格证,并经复试(含见证取样)合格。
  2 钢筋不得有锈蚀、裂纹、断伤和刻痕等缺陷。
  3 钢筋应按类型、直径、钢号、批号等分别堆放,并应避免油污、锈蚀。
10.1.7 用于混凝土路面的钢纤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丝钢纤维抗拉强度不宜小于600MPa。
2 钢纤维长度应与混凝土粗集料最大公称粒径相匹配,最短长度宜大于粗集料最大公称粒径的1/3;最大长度不宜大于粗集料最大公称粒径的2倍,钢纤维长度与标称值的偏差不得超过±10%。
3 宜使用经防蚀处理的钢纤维,严禁使用带尖刺的钢纤维。
    4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钢纤维》YB/T151的有关要求。
10.1.8 传力杆(拉杆)、滑动套材质、规格应符合规定。可用镀锌铁皮管、硬塑料管等制作滑动套。
10.1.9 胀缝板宜采用厚20mm、水稳定性好、具有一定柔性的板材制作,且经防腐处理。
10.1.10 填缝材料宜用树脂类、橡胶类、聚氯乙烯胶泥类、改性沥青类填缝材料,并宜加入耐老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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