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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使用无商品混凝土资质单位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7-25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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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开发区规建局、昆山高新区规建局、花桥经济开发区规建局,张浦镇建设与管理局,各镇建管所,各建设单位,各施工企业,各混凝土生产厂家:
        近期我局接到相关举报并通过暗访,发现我市存在非法生产混凝土场所,这些场所普遍以砂石料堆场作为窝点,通过输送工具把黄砂、石子、水泥和水直接送到混凝土运输车内,或是购买二手机械和其它简易生产设备进行生产。此类窝点无工商营业执照、无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所生产的混凝土无质量控制措施、无混凝土配合比指导、无计量装置、无均匀的搅拌。混凝土强度等级混乱,质量属于失控状态,给建设工程带来特别重大的质量隐患,且严重扰乱了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为此,我局紧急通知全市建设工地一律禁止使用非法生产的混凝土,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1. 各区镇建设管理部门紧急对所管理辖区内报建的在建工程进行彻底排查,严禁非法生产的混凝土进入工地现场,一经发现应立即向住建局建设监察大队报告。
        2. 各施工企业应对本企业在昆施工的项目经理进行宣传和教育,严禁非法生产的混凝土进入工地现场。经查实工地现场使用非法生产的混凝土,对项目经理作暂停承接业务3年的处罚,对所在施工企业作暂停承接业务6个月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吊销企业资质。
        3. 各监理单位应对所监理的在建工程进行排查,查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的合同、资质证书、混凝土合格证所标明的数量与现场是否一致。严禁非法生产的混凝土进入工地现场。经查实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现场使用非法生产的混凝土,对项目总监作暂停承接业务3年的处罚,对所在监理单位作暂停承接业务6个月的处罚。
        4.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应加强对生产调度、特别是运输人员和运输车辆的管理,严禁出卖、出借资质证书和混凝土合格证书。运输车辆租用到期后应清除生产厂家标记,所出具的混凝土合格证书数量必须和施工现场使用数量一致,严禁合格证书数量大于施工现场使用数量,一经查实有上述情况的将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作暂停承接业务1年的处罚。
        5. 对进入报建工程现场的非法生产混凝土场所,由建设监察大队处3万元的处罚,造成严重质量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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